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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5日,商务部发布第34号立案公告,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-质谱联用仪(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)进行反倾销调查。该产品归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:90272011、90275000、90278019和90278099。
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。
2009年2月20日,本案申请人―北京东西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销气相色谱-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申请,并请求终止气相色谱-质谱联用仪反倾销调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-质谱联用仪的反倾销调查。这是目前我国第三起因申请人撤诉而终止的反倾销调查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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